1.财产损失保险
(资料图)
财产损失保险即为有形财产保险,是保障有形财产本身以及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者是意外导致受到损失的风险。财产损失还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利润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
2.责任保险
无形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造成的名字损赔偿责任的险种。责任保险可分为公共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二、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找法网提醒您,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3.诉讼。
三、找法网提醒您,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有偿性,如果需要享受一定的保障或权利,那么就必须要付出一定的对价;
2.双务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相互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义务;
3.射幸性,只有发生合同中约定的事故,才能履行相关责任;
4.附和性,合同保险内容一般由一方(一般为保险公司)先拟定,而另一方(一般是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5.诚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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