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19日消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4月17日发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资料图】
其中提到,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相关规划;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六)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时,确有必要评审筛选的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八)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一般不委托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经委党组会或委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职能调整适时调整。
明确了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30项,节能报告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节能报告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15项;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6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工作平台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会同主办处室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相关规划;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六)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时,确有必要评审筛选的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八)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一般不委托评估。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经委党组会或委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职能调整适时调整。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30项,节能报告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节能报告编制和评估业绩合计不少于15项;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
根据第十条明确的条件和本条所定程序,在咨询评估机构招标投标时进一步细化要求,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专业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回避、保密等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投资项目需标明24位代码),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费额度后,由主办处室会签投资处、办公室并报请分管主任审签同意并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办公室统一编排发文编号。《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应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对特别重要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法通过招标、询价等合规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原则上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第十七条 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主办处室收到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上传至委托评估系统,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按程序向办公室提交咨询评估费支付申请。办公室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审核完成资金支付。
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主办处室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向主办处室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处室说明情况。主办处室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担该任务的下一个评估机构,原评估机构排至队尾。
第二十一条 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向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承担节能报告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2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咨询评估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签订承诺书(见附件4)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按年度安排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类型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选取专家能力、提交评估报告的时效性、评估报告质量,所占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15分、15分、50分。考核结果分为较好(≥80分)、一般(≥60分,<80分)、较差(<60分,即未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第三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在咨询评估报告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完成对咨询评估机构的日常考核。
投资处会同主办处室,结合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质量首次考核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处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根据第三十二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五)经核查已不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提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经济发展局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新一轮咨询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9〕293号)同时废止。
实习编辑:王宇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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