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业务竞争愈发激烈,一个项目多个承销商“抢食”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竞争之下,“犯规”行为亦在涌现。4月5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开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债券定价偏离市场、低价违规包销、未按规定余额包销等行为,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调查,与此同时,年内也有多家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因违反规则,被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承销债券定价偏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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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近日,在日常监测工作中发现,工商银行主承销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定价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干扰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相关规定。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已对工商银行开展自律调查。同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业务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交易商协会也将启动对其他主承销商的业务检查,发现涉嫌违反注册发行相关管理规则的,将按程序予以自律惩戒。
根据交易商协会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市场参与者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时,若出现交易价格、交易量等要素明显偏离市场合理范围,或交易对手集中度过高等情况,应加强主动管理。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行为进行日常监测监督。
据了解,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类型,发行对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在债券承销市场中,目前工商银行债券承销规模及金额位居银行业前列。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23年至今,工商银行已承销的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共142只,总承销金额达1182.6亿元,在银行中位居第五,前四名分别为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另从银行债券承销总体情况来看,工商银行则以承销673只债券、3330.25亿元的承销金额位居榜首。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定价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偏离过大会对市场债务释放错误的信号,干扰正常的发行定价,影响市场秩序。”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目前此类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政府债以及一些大型的基建项目,这些项目定价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发行承销机构低价包销的行为越来越普遍。
债券承销屡屡“犯规”
随着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债券承销已成为银行中间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不占据银行的资本金,同时还能赚取一定的手续费并维持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
除银行外,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各市场主体都希望在债券承销中分得一杯羹,在业务同质化的境况下,一个项目多个承销商“抢食”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近期13家证券公司联席承销河南水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规模为25亿元的公司债券就引发业内直呼:债券承销愈发“内卷”。
事实上,自2020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就加大了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主承销商的检查和处分力度。根据2020年4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机构不得出现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竞标或承揽;承诺发行利率等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不过,为拿下优质标的,一些机构不惜铤而走险,通过低价包销以及不规范的簿记建档操作等方式在红线边缘试探,打起价格战。2022年9月,交易商协会便曾提及,仍然有个别机构未能恪守公平竞争基本原则,通过低价包销以及不规范的簿记建档操作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发行定价,影响了市场秩序。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已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
而在2023年初,交易商协会开年便对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广州农商行6家银行进行自律处分,处罚事由主要涉及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等,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上述6家银行被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在资深金融政策监管专家周毅钦看来,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由于金融资源多,产品较为丰富,所以依仗这种优势,为抢占市场而采取一些非公平竞争的手段,不仅仅扭曲了市场定价,也干扰了原本正常有序的经营秩序,后续相关银行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应加大处罚和自我约束
除存在低价违规包销、未按规定余额包销等行为外,部分中小银行近期还因违规收取发行人大额财务资助受到调查。近期,交易商协会近期在查处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案件时,发现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未合规开展发行工作;而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违规收取发行人大额财务资助。
按照《自律公约》规定,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不得存在针对本次发行,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市场的竞争格局相对比较混乱,恶性竞争层出不穷”,王红英表示,在严监管背景下,后续债券的发行承销,将会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利用市场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使得债券的发行利率更加趋于合理,使个体的项目利率水平和国家整体利率水平保持一定合理的价差。
对于后续债券承销市场的监管趋势及建议,周毅钦认为,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贯彻落实监管从严要求,以严格自律惩戒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清晰信号,引导市场各类主体归位尽责,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债券承销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对于商业银行特别是国股大行来说,也需要肩负起相应的公序责任,切实维护好行业的良性竞争生态。
王红英进一步指出,从自律组织角度来看,要制定一系列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如果发现定价不合理,甚至存在一些灰色的商业回扣等行为,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严厉处罚。从承销商的角度,更多是要强化业务人的道德自律,在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方面,包括业务的开发方面,要靠公司的品牌和专业水平,而非一些灰色的手段和一些偏离正常的估值水平的优惠利率,去抢夺项目。
北京商报记者 李海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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