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护士站操作台上7支挂有西林瓶的一次性注射器,引起了卫生监督员的注意。经调查,认定该院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为患者进行静脉输液配伍。该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现场给予该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想到,当卫生监督员第二次来到该医院,发现违法行为还在继续……
(资料图片)
依然在重复用
2022年6月9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进行复核检查,该院依然在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15支和一次性皮试液注射器4支。
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和拍摄了相关证据资料。2022年6月10日,该案立案。卫生监督员对值班护理人员进行了询问:
操作台上摆放的注射器是做什么用的?
输液配伍后没有用完,扔掉可惜了,还可以再用一次,暂时放在那里了。
第一次针对违法行为已经警告,为什么第二次检查时还在违法?
领导让我们注意点就是了,没有说要我们改,再说也是为医院节约耗材不是吗?
行政处罚 罚款5万
该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院作出“通报批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在首次对该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卫生监督员依据立法法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使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在卫生监督员再次回访检查时,违法问题依然没有改正。但是对于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拒不改正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没有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条第二项中,对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拒不改正的行为,有明确规定且属于专业法规,故采用此条例对该院进行处罚。
【监督君有话说】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简单的医疗行为,缘何有那么多法律法规约束?因为很重要!目前很多医疗机构存在类似的误区,归结原因有两点:一是当时的疫情环境下基层医疗机构成本增加,不堪重负,能省则省;二是执业人员在进行操作时为了节约时间,忽略了必要的步骤,久而久之,形成了习惯。医疗机构应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宗旨,严格依法执业,切不可顾此失彼。法不容情,切莫“舍本逐末,惜指失掌”。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王永锋 审校丨郑世厂 美编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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